菏泽信息港资讯部获悉日前,市物价局出台《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函》,明确指出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据悉,提醒函中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为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提醒函规定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菏泽信息港编辑报道对违反政策规定乱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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