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菏泽信息港(http://www.heze7.com/)服务大家,欢迎分享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将为您信息免费推广,现在免费注册会员,即可免费发布各类信息。
关闭
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菏泽新闻资讯 » 本地新闻 » 正文

菏泽交警通报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

发布时间:2022-01-18 10:07:21
核心提示:  1月17日上午,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2022年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终生禁驾人员、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
   1月17日上午,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2022年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终生禁驾人员、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等相关情况。通报具体情况如下:终生禁驾人员1、刘庆明,证件号码372925****7712,男,42岁,准驾车型C1,驾龄3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2、李安邦,证件号码372922****9010,男,25岁,准驾车型C1,驾龄3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3、马浩,证件号码320321****4233,男,26岁,准驾车型B2,驾龄5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终生禁驾。
  
  4、宋宪东,证件号码372924****3317,男,49岁,准驾车型B2,驾龄13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终生禁驾。
  
  5、樊哲,证件号码372925****0036,男,35岁,准驾车型C1,驾龄16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6、孙建国,证件号码372925****0018,男,38岁,准驾车型C1,驾龄14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7、高存保,证件号码372523****0537,男,57岁,准驾车型E,驾龄19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终生禁驾。
  
  事故多发路段菏泽市牡丹区长城天香路口北口西侧,因机非混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现已正在整改中;开发区闽江路东段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西昌路(中华路至黄河路段)路宽车少,驾驶员容易超速行驶从而发生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高危风险运输企业菏泽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伟弘市政有限公司、菏泽市诚泰建材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顺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突出违法车辆鲁RL9010、鲁RL9065、鲁RM1593、鲁RL5210、鲁RM1592、鲁RM1873、鲁RM8519、鲁RL7061 、鲁RN5061、鲁RN1113共十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典型事故案例【牡丹区大队案例】2021年05月24日00时57分许,蔡某某驾驶鲁R***P1号小型轿车沿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路与太原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掉头时,与沿长城路由东向西邵某酒后驾驶的鲁R***5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邵某逃逸。
  
  经调查研究,邵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邵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邵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无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牡丹区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一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开发区大队案例】2021年12月28日13时17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菏泽开发区中山路与和平路口西10米处,与沿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宋某某驾驶的鲁R2***Y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是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请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汽车不敢撞自己”,在机动车道内横穿公路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旦机动车驾驶员刹车不及,很有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都需要记住“宁慢三分,不抢一秒”,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高新区大队案例】2021年12月8日早上8时左右,在高新区昆明路与中华路西南角,一辆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欲通过路口时,被西向北右转的面包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正在路口执勤的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电动车驾驶员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致头部着地后昏迷,执勤民警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男子被救护车带至医院进行救治。
  
  无独有偶,就在上起事故发生五天后的12月13日,高新区科技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同样是面包车右转与西向东驾驶电动两轮车直行的一女子相撞,幸亏该女子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同样是头部着地的姿势摔倒在底,因其佩戴了安全头盔有效的保护了头部的安全,只受了一点轻微擦伤,没有对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菏泽交警提醒大家: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生命。而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同类图片新闻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菏泽交警通报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版权与免责声明
最新分类信息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