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信息港编辑人员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近日,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法制审核制度(试行)》,明确要求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审批事项,不得作出审批决定,以制度化手段保障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开展。
记者了解到,通过实施法制审核制度,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机构在有关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前,提请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真实、有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批决定是否适当,是否超越审批权限。审核后,由局法制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菏泽信息港讯息此外,《制度(试行)》明确了提请法制审核的情形、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出具意见的期限,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通过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研讨论证,并邀请业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对提请的不予许可、组织听证、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后,分别依照行政审批流程办理。同时,为保障审核责任落实,《制度(试行)》明确要求,对应提请法制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未提请,因干扰、阻扰局法制机构依法审核,擅自更改法制审核意见,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意见的,法制审核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依规审核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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