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信息港进行报道日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上市交易。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需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同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补缴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菏泽信息港的报道另外,在政府回购方面,意见指出,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年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