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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18岁大学生起诉父亲要抚养费一审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9-03-13 09:54:36
核心提示:  菏泽信息港调查队获悉3月12日,记者从菏泽市牡丹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了一起已成年大学生起诉父亲主张抚养费的案件。一
   菏泽信息港调查队获悉3月12日,记者从菏泽市牡丹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了一起已成年大学生起诉父亲主张抚养费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小龙(化名,下同)已18岁,在其三岁的时候,其父母协议离婚,婚生子小龙由母亲抚养,父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小龙一直随其母生活。2018年9月小龙被某大学录取。小龙要求其父支付部分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被拒绝,双方发生矛盾而起诉,诉讼中牡丹区法院进行了调解,其父称汇款几千元给小龙,小龙收款后仍要求其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部分费用,双方未达一致。
  
  于是,小龙向牡丹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其父亲支付大学四年间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小龙认为其父母离婚后,小龙一直随母亲生活,被某大学录取,现无经济来源,母亲工资低微,无力支付小龙上学期间的全部费用,要求判如所诉。
  
  其父辩称已足额支付了小龙成年之前的抚养费,法定义务已经尽完,小龙现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接受的是高中以上的教育,上大学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目前他也无支付能力,不同意支付上述费用。
  
  牡丹区法院认为,父母为成年子女主动支付大学期间的费用虽然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伦理道德和家庭情感上的主动辅助,而非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龙系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就业创造条件的,负担大学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大学生可以凭借勤工俭学、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等方式或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这也是鼓励大学生独立创业、独立生活的社会价值取向。小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特定成年人的范畴,因此,其要求其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小龙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小龙的诉讼请求。
  
  菏泽信息港已获悉小龙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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